流行病软件(流行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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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流行病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 流行病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本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2020年10月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乙类传染病新增人感染H7N9禽流感和新型冠状病毒两种。此次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

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第七十五条 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

(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第七十九条 传染病防治中有关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动物防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本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条 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信息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

2. 秋冬季流行病防治

秋冬季疫情防控科普知识宣传

新冠疫情还没过去,现阶段新冠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管理模式。进入秋冬季,天气转凉,昼夜温差较大,也正是一些传染病的高发季节。我们除了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外,还要做好传染病预防工作,如水痘、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流行性感冒等都是秋冬季节小学生最常见的传染病。为了您和孩子们的健康,请您配合学校一起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和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工作。

疫情防控事关重大

阻断传播任重道远

我们应继续保持对新冠疫情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严格遵守疫情防

秋冬季传染病虽然种类繁多,但只要我们重视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就可以有效地阻断校园传染病

3. 流行病防治三大原则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传染病卫生法规)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爆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是,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及时报告。

4. 流行病防治制度或法规

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条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5. 流行病防治主题班会

一、来自学生之间的暴力、打斗行为。

家长老师时刻进行教育制止。

二、来自学生之间的欺诈、侵权行为。

一定要树立良好的作风。

三、放学后,来自校外不良人员对在校学生的侵害。尽量家长接送不自己回家。

四、厕所、校园死角学生聚伙吸烟、打斗行为。

同学互相监督在第一时间报告给老师

五、商店、食堂、小卖点的食品安全。

不吃小卖铺的垃圾食品。

六、由网吧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引发的不安全因素。不去小学生不该去的地方。

七、校园内部的丢窃,包括自行车丢失。

保管好,尽量不带贵重物品上学。

八、失火、触电、溺水,中毒。

随时查看清理死角不安全位置。

九、理化生实验,体育运动中的意外伤害。

保护安全,在老师陪同下活动。

十、课间、室外活动时行走、上下楼或违纪攀爬造成的伤害。保护自身安全,不要做危险游戏。

针对以上相关情况,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安全教育领导和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我校认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上级相关安全教育文件,并吸取近期发生安全事故的教训,特别是针对学校通道较窄、当前气候较热、自然灾害等情况,学校制定了相关安全工作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预案。

2、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我校严格贯彻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特别是针对近期学生溺水死亡事件频发和夏季易发食物中毒、火灾、雷电灾害等事故的特点,我校通过板报、广播、夕会、班队等全方位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全员树立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四不游泳”、“三不买”,并且对学生进行如何预防溺水、食物中毒、疫情、交通等安全事故的教育以及应对洪水、火灾、雷电等突发事件的安全知识教育,广泛宣传防雷安全常识,不断提高师生的防雷安全意识,避免雷击事故的发生,切实增强了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3、加强学校与社会各部门及家庭的联系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组织和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学生的生命安全,共同做好学生校外安全工作,并通过与学生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和印发《告家长书》、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了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并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在学生回家时,学校将配合社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在马路边、河、水塘边、危险物体特别是危桥、危险路段等设立安全警示牌,确保学生安全;学校大门口前100米处公路上车辆很多,没有明显安全标识,也向交警队反映,他们也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完善和处理。

4、严格实行安全责任首问制。学校建立领导安全巡视制度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值周领导带领值周教师每天对校园进行巡视,各位教师发现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处理和报告,严格实行安全责任首问制,学校将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部门及区教委报告。

三、今后的工作

因此,全校上下形成了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做、时时有监控、天天有督办、月月.有检查的良好局面。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校安全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校园周边环境治安整改工作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对此,我们认真分析和勇于正视学校安全及校园周边环境治安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采取强有力措施,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搞好学校安全和治安工作,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1、强化思想认识。1600多名师生在校园内生活、学习和工作,学校安全工作任务极为艰巨,社会关注程度十分集中,绝不能有任何的松懈和疏忽。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我们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理顺和建构学校安全整治长效机制,做到环环相扣,点点相连,密而不繁,疏而不漏,确保万无一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也必须具有高度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做到人人重视安全、事事安全第一,确保学校安全管理和治安整治卓有成效。

2、强化饮食卫生

一是必须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学生饮食卫生安全意识。要利用校内各种宣传阵地定期刊发播报有关饮食卫生安全的信息,要通过班主任、学生家长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二是必须建立台帐,进一步健全学校食品购销台帐制度。食品购销情况直接关系到学生的饮食卫生安全,学校应该严把食

品采购索证关,严防伪劣、不合格食品进入学校,及时建立食品购销台帐,保证食品安全问题有据可查。

三是必须坚持督查,进一步做好饮食卫生每日检查制度。对于学校的饮食卫生问题要常抓不懈,坚持做好每日检查制度。要组织相关人员对食品卫生、操作间卫生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发现违章操作、违规经营严厉查处。

3、强化疾病防控

一要加强晨检,控制传染病在学校的蔓延。进入夏季后,传染病在部分学校又有所抬头,发病率呈上升趋势,老师们要引起重视,加强晨检和疫情的报告。

二要加强消毒、通风,切断传播途径。要选择合适的时间加强消毒,降低药物对学生的危害;同时,利用中午气温较高时,对班级适度通风,加大空气的流通,降低病菌的存活时间和密度,切断传播途径。

三要加强宣传,提高学生的预防意识。各班要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学生讲解传染病的预防常识,提高自身预防意识,降低人为发病率。

4、强化交通安全

一要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最大限度的避免人身伤害。

二要教育学生不乘坐超载车、不合格车辆、农用车、三轮车。

三要做好监督工作,严禁不合格车辆、三无车辆、农用车、三轮车到校接送学生。

5、强化治安安全

一要做好校园封闭工作,严格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工作,严禁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二要做好校园巡逻工作,确保学校、师生财产人身安全。

三要加强对学生遵纪守法教育,及时发现情况,及时化解矛盾,严防群殴事件发生。

6、强化目标责任。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各科室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学校安全责任制。组织与制度:(责任部门:校长室,教导处)。宣传教育:(责任部门:教导处)。饮食及卫生安全:(责任部门:总务处)。交通安全(责任部门:教导处)。校舍安全(责任部门:总务处)。活动安全:(责任部门:校长室,教导处,大队部)。教学安全:(责任部门:教导处)。师生心理健康和心理安全教育(责任部门:教导处、大队部)。法制安全教育(责任部门:大队部)。与其他部门协作做好校园周边整治工作(责任部门:校长室)。

7、强化师德师风。教师注意为人师表,注意语言文明,不辱骂学生,不体罚学生,教育学生注意方式方法。教师要了解学生,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对班级中有些能力差的学生,要加强疏导。

8、强化教育宣传。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采取多种措施,在深度和广度上狠下功夫,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如升旗仪式、演讲、团队会、安全知识讲座,模拟法庭、家长会议、小交警等教育活动,各班组、各部门要有计划、有记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开展好每周五的安全教育课,要利用班、队会等有利时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要加强学生道德品质教育、纪律教育和卫生健康教育,全方位地占领学生思想阵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要求大家多下班级,多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早处理。教育学生做到:

一是严禁攀坐各楼层护栏,不得在各楼层的楼梯或走廊追逐,奔跑,打闹,以防跌倒、摔伤;课间操、放学下楼梯、升旗集会解散时不要拥挤,推搡,以防发生踩踏事故。

二是不摸、不动灭火器材、电线、各种开关;为防止火灾和意外事故,除实验外,所有教室及其他场所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明火。

三是严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出入校门步行,放学后不要在校门外逗留;上下学途中步行或骑自行车要注意安全。

四是克制自我,禁止打架伤害行为的发生。

五是妥善保管好个人钱物,将个人随身所带的钱币不要放在教室、宿舍等处。

六是实验课、体育活动及课外活动要严格服从老师指挥,严守操作规范,严禁擅自行动,防止各种危害安全的现象发生。

七是培养坚韧、顽强的意志,克服心理上的软弱;学会自我调解和放松,缓解过重的心理压力,最终战胜自我,取得成功。

八是在学校各种劳动中注意安全,如扫地,挂窗帘,擦窗户,搬桌子等,预防意外事故。

九是预防各种传染病。时值春季,正是传染病的多发期,如流脑、甲肝、腮腺炎等,各班要注意开窗,有病早报告,早治疗。

十是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以便学校安全工作越做越好。

9、强化协作协调。为进一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周边环境整治工作,要积极与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共同治理校园周边流动的无证摊点各部门;各班组要严格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识大体、顾大局,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做到学校安全有什么问题就及时解决什么问题,在第一时间消除

学校及校园周边环境的安全隐患。任何人发现安全隐患、学生违纪事件、学生伤害事件均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制止或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脱,实行首问制。

10、强化监督检查。师生重视并做好科间操、集合、出游等大型活动的组织工作;集体出校园要向学校报告,建立报告制度,专人负责,确保师生安全。除值周例行检查外,学校将组织人员不定时的对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流于形式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及时改正。造成事故,后果严重,影响较坏的,根据责任严肃处理。

综上所述,我校在安全管理中,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要求和精神,为学生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条件和环境,是我们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将向管理要安全,向道德要安全,并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到认识再升华、责任再增强、作风再转变、措施再到位,上下一心、左右联动,深化整治、扎实工作,确保学校安全及校园周边环境治安良好。

6. 流行病防治原则

监测病例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7. 流行病防治手抄报

防疫手抄报内容:

1、卫生好,病人少,锅灶净,少生病。

2、珍惜自己,关爱他人,革除陋习,从我做起。

3、原来我们不在意的平淡生活,现在看来都弥足珍贵。寒冬终将过去,暖春必将来临!

4、希望疫情早日结束!武汉加油!中国加油!

5、希望疫情能够早点控制,尽快复工复产,恢复原有生活!愿疫情之后,一切美好如期而至,如你所愿!

从我做起支持防疫手抄报内容1

6、希望如约而至的不仅是春天,还有疫情过后平安的你

7、今年的生日愿望不求富贵,不求荣华,只愿疫情早日结束,一线的战士早点回家,愿人们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

8、致敬所有奋战在一线的医务工作者和科研人员,保护好自己和他人

9、武汉加油!中国加油!我们一定可以打赢这场仗!!!

10、疫情关上了家门,就让音乐打开心门。出门戴口罩,回家勤洗手

8. 流行病防治科

卫健局全称是卫生健康局。是地方各级医院的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医政科、健教所、爱卫会等职能部门,分管食品卫生,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医疗事故的处理等等工作。

卫健局全称 卫健局全称是什么

  卫健局主要职责:1、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卫健局全称 卫健局全称是什么

  2、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卫健局全称 卫健局全称是什么

  3、组织制定药物政策,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9. 流行病防治主题教育教案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规范学校校园安全排查、上报、整改工作程序,保证校园安全排查工作的延续性,将校园安全排查贯穿于日常学校工作中。

(一)道路交通安全

排查学生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禁止学生乘坐非营运车辆到校。对继续乘坐非营运车辆到校的学生进行摸底排查,并将结果送交交警队进一步解决处理。同时教育学生并通过学生要求家长自觉执行学校相关规定,保证学校门口道路畅通与安全。

(二)食品卫生安全    通过国旗下讲话、校园广播站,教育学生不随意在校外小摊点购买食品。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家长不随意为学生购买校外小摊点的不洁食品。对学校餐厅严格进货渠道,为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的要求,坚决杜绝冷链食品进校。严格食品储存、分割、加工、售卖、留样各环节流程。严格值班教师陪餐制度。

(三)安全消防设施    安全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生宿舍无违规用电,教职工宿舍杜绝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拉私扯电线,杜绝明火。

(四)体育器材安全    定期对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和维护。

(五)教学活动安全     实行课堂安全责任制,教师按照课表上课,不随意调课,不挤占其它课时,课前清点人数,填写班级考勤簿。实训课、体育课时间不留学生在教室,确因特殊原因留下的,谁留谁负责学生安全。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六)学生身心健康隐患    通过与家长和学生本人交流或通过体检等多种途径了解学生有无既往病史、有无传染病史、有无手术史。是否适合参加体育活动,并向科任教师通报学生情况。了解学生有无抑郁或暴力或自残倾向。注意保护学生隐私。

(七)预防校园欺凌    德育处和各年级组、各班级要定期了解学生情况,通过多种途径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对存在的校园欺凌现象进行举报,熟悉学校举报电话。

(八)校舍安全    定期巡查校园校舍安全情况,窗户、栏杆、围墙等的牢固情况,是否存在缺失、锈蚀或松动现象。定期对校舍墙壁、楼顶等附属物进行巡查,严防高空坠物。特殊设施应做特殊防护并有安全提示标识。

(九)水、电、气安全     定期对校内桶装水、直饮水等进行检测,水质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教室、宿舍充电。严禁教职工在办公室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学生在宿舍内私拉乱扯电线、使用蚊香灭蚊、使用蜡烛照明。禁止学生在宿舍内使用暖手宝等取暖用品。餐厅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燃气,做好燃气线路排查,厨师培训等。

(十)网络安全    定期教育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网络,依法依规使用各种网络社交平台。注意网络舆情的监督、引导和处理。完善舆情处置流程。

(十一)实验室、实训室安全     实验、实训教师在实验、实训课前进行例行安全教育,并在教案中体现。实验、实训课配备专任安全教师。实验、实训室安全等规章制度规范上墙。

(十二)防溺水安全    定期对学生加强防溺水的安全教育,配合社区及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周边水域进行巡查。与学生和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

(十三)消毒消杀安全    加强对消杀队伍的安全培训。消杀组成员熟悉各种环境下消毒消杀的规定及流程,熟悉各种消杀药品的配比,做好消毒消杀记录。熟悉过期药品的处置。

通过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活动,查找学校校园设施安全隐患及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大整改力度,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和谐稳定。

10. 流行病防治措施

一、常见传染病的防治 (一)羊病的防制措施 1、搞好饲养管理,增强个体的抗病能力加强饲养管理严格遵守原则,不喂发霉变质饲料,不饮污水和冰冻水,使用权羊膘肥体壮,提高个体的抗病能力。 2、搞好环境卫生,圈舍做好清毒工作。圈养羊应保持圈舍、场地和用的卫生。经常清扫圈舍,对粪便、尿等污物集中堆积发酵30天左右。同时定期用消毒药(如:百毒杀、易克林惠昌消毒液等到高效低毒药物)对圈舍场地进行消毒,防止疾病的传播。 3、有计划地搞好免疫接种工作对羊群进行免疫接种,是预防和控制羊传染病菌的重要措施。目前预防羊主要传染病菌的疫苗有以下几种: (1)无毒炭疽芽苗 用于预防羊炭疽。绵羊皮下注射0。5毫升,注射后14天产生坚强免疫力,免疫期一年。(此苗不能用于山羊) (2)破伤风明矾沉降类霉素 用于预防破伤风。羊颈部皮下注射0。5毫升,1个月后产生免疫力,免疫期1年,第二年再注射1次,免疫期可持续4年。 (3)绵、山羊痘弱毒冻干苗 用于预防绵、山羊痘。接瓶签上的头数应用,每头份用0。5毫升生理盐水稀释;每只羊皮内注射0。5毫升(不论大小瘦弱、怀孕均可同量)。注射后5-8天肿胀,硬结,5-10天逐渐消失。注射后4-6天可产生坚强免疫力,免疫期1年。 (4)羊快疫、猝疽、肠毒血症(羔羊痢疾)三联四防苗用于预防羊快疫、猝疽、肠毒血症和羔羊痢疾。干粉苗:用20%铝胶盐水溶解不论羊只年龄大小均皮下或肌肉注射1毫升,14天产生免疫力,免疫期1年。湿苗(又称羊四联苗):应用前摇均后每只皮下或肌肉注射5毫升,免疫期6个月。 (5)中口型口蹄疫天活疫苗 用于预防羊O型口蹄疫。肌肉注射:成年羊每只2毫升,羔羊每只1毫升。注射后15天产生免疫力,免疫期4个月。注射后出现不良反应用肾上腺素救治。 免疫接种对体质健壮的成羊会产生很强的免疫力,对幼羊,体弱或患慢性疾病的羊效果不佳。而对于怀孕母羊,特别是临产前的母羊,接种时由于驱赶、捕捉和疫苗反应等有时会引起流产、早产,影响胎儿发育和免疫效果不佳。应该注意交通规则于疾病威胁区不应考虑上述结果,为确保羊群健康,应紧急预防接种疫苗。 4、发生传染病时应采取措施 羊群发生传染病后,应立即进行隔离、封锁,逐级上报畜牧兽医部门,由市、县级兽医部门确诊,按国家〈动物防疫法〉做无毒化处理。 (二)羊主要传染病及其防治方法 1、口蹄疫 它是由偶蹄兽共同晚染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烈性传染病。 (1)流行情况:该病侵害多种动物(羊、牛、猪、骆驼等)和人。传染源是病畜和带毒动物,经消化道和呼吸侵入,也可随空气流动传播,无季节性。 (2)症状:患羊发病后体温升高到40。5-41。5度。精神不振,口腔粘膜、蹄部皮肤形成水疱,疱破后形成溃疡和靡烂。病羊表现疼痛,流涎,涎水呈泡沫状。常见的部位唇内面、齿龈,舌面及颊部粘膜,有的在蹄叉,蹄冠,有的在乳房,水疱破裂后眼观形成痕。羔羊易发生心肌炎死亡。有时呈现出血性 胃肠炎。 临床与羊传染性脓疱病鉴别:羊传染性脓疱病发生于1周岁以下的幼龄羊,特征:口唇郏部水疱、脓疱及疣状痂,在齿龈,舌面、唇内也有脓、疣状厚痂的疱,但不流涎。初期体温变化不大。 (3)防治方法 (1)发病后要及时上报,划定疫区,由动物检疫部门的扑杀销毁疫点内的同群易感家畜;被污染圈舍、用具,环境严格彻底消毒;封锁疫区防止易感畜及其产品运输,把病源消灭在疫区内。 (2)对威胁区的易感家畜紧急接种疫苗防止疫病的扩散。 (3)该病只能预防,无治疗药品,不准治疗。 2、羊快疫 本病病原为腐败梭菌引起的,发生于绵羊的一种急性传染病。特征是发病菌突然病和被子短,真胃出血,炎性损害。 (1)流行特点:腐败梭菌常以芽胞形式分布于低洼草地,耕地及沼泽之中。羊采食被污染的饲料和饮水,芽胞进入羊消化道,多数不发病。在气候骤变,阴雨连绵、秋、冬寒冷季节,引起羊感冒或机体抗病能力下降,腐败梭菌大量繁殖,产生外毒素引起发病死亡。 (2)临床症状:发病突然,不见症状在放牧或早晨死亡。急性病羊表现为愿行走,运动失调,腹围膨大,有腹痛,腹泻,磨牙,抽搐,最后衰弱昏迷,口流带血泡沫。多在数分钟至几小时死亡,病程极为短促。 (3)防治措施 (1)该病以预防为主。用羊三联苗搞预防注射。湿苗每年春秋两次,子苗每年一次。 (2)羊以舍饲为好,防止放牧时误食被病菌污染饲料和饮水。 (3)注意舍内的保暖通风,饲料更换时要逐渐完成,不要突然改变。 (4)治疗:可肌注青毒素每次80-160万单位,首次剂量加倍,每天3次,边用3-4天。或内服磺胺脒0。2克/公斤体重,第二天减半,连用3-4天。 3、羊肠毒血症 该病由魏氏梭菌,又称产产所黄膜杆菌引起的一种急性毒血症。死后肾组织易于软化,又称软肾病。 (1)流行特点:魏氐梭菌为土壤常在菌,羊采食被芽胞污染的水和饲草进入消化道,当机体抵抗力下降时发病。多表现在春夏之交和秋季牧草给籽后呈散发性流行。 (2)症状:多数突然死亡。病程略长分两种类型,一类是搐搦为其特征,另一类是昏迷和静静死亡。前者 倒前四肢强烈划动,肌肉颤搐,眼球转动,磨牙,口水过多,关颈抽搐2-4小时死亡,后者病程不急,早期步态不稳,卧倒,并有感觉过敏,流涎,上下颌“咯咯”作响,继昏迷角膜反射消失;有的病羊发生腹泻,常3-4小时静静死去。 (3)防治措施 (1)预防参照羊快疫 (2)治疗:用抗生素或磺胺药结合强心,镇静等对症治疗。也可灌服石灰水,大羊200毫升,小羊50-80毫升。 4、羊猝狙 该病是由C型魏氏梭菌所引起的一种毒血症,以急性死亡,腹膜炎和溃疡性肠炎为特征。 (1)流行特点:与羊快疫和羊肠毒血症相同。 (2)症状:C型魏氏梭菌随饲草和饮水进入消化道,在小肠的十二指肠和空肠内繁殖,产生毒素引起发病。病程短,未见症状突然死亡,有时病羊掉群,卧地、表现不妥、衰弱成痉挛,数小时内死亡。 (3)防治措施 参照羊快疫。 5、羊的传染性脓疱病(又称口疮),该病由传染性脓疱病毒(又称羊口疮病毒)引起 羔羊多群发,特征为口唇处皮肤和粘膜形成丘疹,脓疱、溃疡和结成疣状厚痂。 (1)流行特点:绵羊、山羊以3-6月龄羔羊发病最多,成年羊同样易感,人和猪也可感染,无季节性,以夏秋季多发。自然感染主要由购入病羊或带毒羊而转入健康羊群,引起群发,通过被污染的圈舍、牧场,用具而引起,病毒的抵抗力较强,所以本病在羊群中危害多年。 (2)症状:分三种类型:唇型、蹄型,外阴型。 唇型:口唇嘴角部‘鼻子部位形成丘疹、脓胞,溃后成黄色或棕色疣状硬痂,无继发感染1-2周痊愈,痂块脱落,坡肤新生肉芽不留瘫痕。严重的,颓面、眼脸、耳廓、唇内面、齿龈、郏部、舌及软腭粘膜也有灰白或浅黄色的脓疱和烂斑,这时体温升高,还可能在肺脏,肝脏和乳房发生转移性病灶,继发肺炎或败血病而死亡。 蹄型:多数单蹄叉、蹄冠系部形成脓疮。 外阴型的少见。 与羊痘的鉴别:羊痉的痞疹多为全身性,而且病羊体温升高,全身反应严重。痘疹结节呈圆形突出于皮肤表面,界限明显,似脐状。 (3)防治措施 (1)本病菌流行时,病羊应隔离饲养,禁止放牧,圈含每两天用百毒杀(或其它药也可)消毒1次,连用6-9天,防止病原体传播。 (2)可先用水杨酸软膏软化痂垢,除去痂垢后再用0。1-0。2%高锰酸钾溶液冲洗创面,然后涂2%龙胆紫,碘甘油溶液或土霉素软膏或呋喃本标软膏每日1-2次。口腔脓疱用0。1-0。2%高锰酸钾或生理盐水冲冼创面后,涂撒冰硼散,每天2次连用7天,痊愈为止。继发咽炎或肺炎者,肌注青毒素或磺胺嘧啶钠。 二、常见寄生虫病 该病是由肝片吸虫和大片吸虫寄生于羊肝脏,胆管所致。 (1)病原与流行情况:肝片吸虫成虫在胆管内产生虫卵随胆汁进入消化道,并与粪便排出体外。虫卵在适宜的条件下经10-25天孵化出毛蚴,它遇到中间宿主椎实螺,则侵入其体内,经过几个发育阶段最后形成尾蚴。尾蚴自螺体逸出附着于水生植物上或水面上形成囊蚴,羊在吃草或饮水时吞食了囊蚴而感染该病。每年的春季,在夏末,秋初发病。 (2)症状:急性型病羊,初期发热,衰弱,离群落后,叩诊肝区半浊音界限扩大、压痛明显、贫血、粘膜苍白,严重者几天死亡。慢性型病羊主要表现消瘦,贫血、粘膜苍白、食欲不振、异嗜,被毛乱无光泽,眼睑、颌下、胸前、腹下出现水肿,便秘与下痢交替发生。 (3)病理变化:急性死亡的可见到急性肝炎和贫血现象,慢性的可见增生性肝炎,胆管内可见虫体。 (4)防治措施 (1)定期驱虫:每年春秋两次进行驱虫。 (2)药物:丙硫味唑按每千克体重5-15毫克,口服。或皮下注射碘硝酸20%,每千克体重注射0。5毫升。另外,驱虫散、四氯化碳、硝氯酸等也可。 2、羊消化道绒虫病 (1)病原与流行情况:寄生于羊消化道线虫种类很多,如捻转血矛绒虫,奥斯特绒虫、马歇尔线虫,毛圆绒虫,细颈绒虫、古柏绒虫、仰口绒虫等。有时是几种绒虫的混合感染,是每年春季造成羊死亡的重要原因。无中间宿主。各种绒虫的虫卵随粪便排出体外,羊在吃草或饮水时食入感染性虫或幼虫而发病。 (2)症状:主要表现为消化紊乱、胃肠道发炎、腹泻、消瘦、眼结膜苍白,贫血’严重病例下颌间隙水肿、羊体发育受阻。少数病例体温升高,呼吸脉搏频散、心音减弱,最后衰竭死亡。 (3)防治措施:定期驱虫可很好地控制该病的发生。 (1)丙硫咪唑,按每千克体重5-20毫克口服。 (2)左旋咪唑,按每千克体重5-10毫克,混饲喂或皮下,肌肉注射。 也可用其它药物,如伊维菌素、精制百敌虫、硫酸铜,驱虫散,碘硝酚等。 3、螨病 (1)病原与流行情况:羊螨病是由疥螨和痒螨寄生在体表而引起的慢性寄生性皮肤病。螨病又叫疥癣、疥虫病、短期内可在羊群中传播漫延,危害严重。虫体肉眼不能见到,疥螨和痒螨一生都有在宿主体上度过。通过接触传播或通过被螨及其卵所污染的厩舍。用具所间接接触引起感染。主要发生于冬季。秋末和春初。 (2)症状:疥螨病一般寄生于皮肤柔软且毛短的部位,痒螨则发生于被毛稠密的部位。发生该病时,可见病羊不断在围墙、栏柱等外磨擦,由于磨擦和啃咬,患部皮肤出现丘疹,结节、水疱甚至脓疱,以后形成闸皮和龟裂。绵羊患疥螨病时,因病变主要在头部。患部皮肤如干涸的石灰,故有“石灰头”之称。羊患痒螨病时,可见患部有大片被毛脱落。 (3)防治措施 (1)可选用伊维菌素,碘硝酚等药物注射。 (2)诮用除癞灵,按说明涂擦患部。 (3)定期药浴:适用患畜量多。每年的5-6月份剪毛后,气候温暖时,对羊群适时药浴,会取得满意效果。 4、羊鼻蝇蛆病 (1)病原与流行情况:羊鼻蝇蛆病是由羊鼻蝇内幼虫寄生在羊的鼻腔及附近腔窦内所引起的疾病。它的传播主要是通过雌性鼻蝇突然将幼虫产在羊鼻孔内或鼻孔周围,幼虫逐渐爬入额窦或鼻窦内,在其内生长,造成炎症而致病。一般发生于每年的5-9月份。 (2)症状:患羊最初流多量鼻液,鼻液初为浆液性,后为粘液性和脓性,有时混有血液。当大量鼻漏干涸在鼻孔周围形成硬痂时,使用权羊发生呼吸困难,此时病羊表现不安,打喷嚏、时时摇头,摩鼻,眼晗浮肿、流泪,食欲减退,日渐消瘦。 (3)防治措施 应用伊维菌素,碘硝酚注射均会取得良好效果。 三、羊的普通病 1、前胃驰缓 前胃驰缓是以前胃的运动机能减弱,兴奋性和收缩力降低,消化机能紊的一种疾病,又称脾虚慢草。 1、病因,长期饲喂粗硬难消化的饲料(如玉米秸秆、豆秸等),发霉变质饲料和精料,对胃粘膜刺激不够所致。 2、症状,初期精神沉郁、食欲减退或食欲异常,反刍减弱或停止,嗳气增多、瘤胃的蠕动次数减少,瘤胃呈间歇性臌气,体温、脉搏、呼吸无明显变化,慢性呈周期性的好转与恶化交替现象。病羊逐渐消瘦、全身无力,被毛粗乱,眼窝下陷,鼻镜皮肤干燥,慢性臌气,便秘腹泻交替发生。 (3)治疗:病初停食1-2天后,给易消化、多汁、营养丰富饲料。 药物:陈皮酊10毫升,姜酊5毫升、龙胆酊10毫开混合加水口服,每天1次,连用3-5天,或用硫酸钠30-50克,石蜡油100-200毫升,酒精20毫升,加水500毫升内服,每天一次,连用3天。病情严惩者要请专业人员综合治疗。 2、瘤胃积食 瘤胃内积滞大量的饲料,使用权其容积增大,胃壁扩张及其运动机能障碍的疾病。 (1)病因:采食过多,由舍饲改为放牧,再者由于长期饲喂过细粉状饲料,饮水少所致。 (2)症状:发病快,反刍减少或停止,嗳所逐渐无,站立不安,摇尾背、四肢开张,后肢踢肚踏地,不断起卧,疼痛呻吟,左侧肷窝略平或稍出。触诊坚硬,瘤胃蠕动减弱或消失。 (3)治疗:发病后停食1-2天,多次少量饮水,对瘤胃按摩每次15-20分钟,2-3小时一次。 泻下:用硫酸钠100-300克配成5%溶液一次内服,或用石腊油300-800毫升内服。 对重症出现脱水的应静脉补5%糖盐水和复方氯化钠,按脱水的量选择500-1500毫升之间。酸中毒所静脉注射5%碳酸氢钠100-500毫升。 3、感冒 感冒是机体由于受风寒侵袭而引起的上呼吸道炎症为闰的急性全身性疾病。以流清涕,羞流泪,呼吸增快,皮湿不均为特征。一年四季均发,气候季节多发。 (1)病因:健康羊的上呼吸道通常寄生一些能引起感冒的病毒和细菌,当羊由于营养不良,过劳、出汗和爱寒等因素,使用机体抵抗力下降时,微生物大量繁殖而发病, (2)症状,体温升高40度左右,精神沉郁,低头嗜睡,耳尖鼻端和四肢末端发凉,眼结膜潮红。羞愧流泪,咳嗽、呼吸脉搏增数。鼻初流浆性鼻液,以后流粘性和脓性鼻液,出现鼻塞音,食欲减退,反刍养活或停止,鼻镜干燥。无并发感染。经3-5天好转,7-10天痊愈。 (3)治疗:原则是解热镇痛为主,防止继发症,搞菌消炎。 药物(1)肌肉注射30%安近5。0-10毫升或复方氨基比林5-10毫升或安痛定10-20毫升。 (2)病重继发感染的,配合10-20%磺胺嘧啶,首次0。2克/千克体重,维持量0。1克/千克体重,或用新诺明注射液,或用青霉素和链霉素混合应用4000单位/千克体重、20毫克/千克体重,每天3次,连续应用3-7天。 (3)还可配合清热解毒针10-20毫升,静脉滴5-10%葡萄糖300-1000亳升,每天一次。 4绵羊脱毛症 绵羊脱毛症是指非寄生虫性被毛脱落,或被毛发育不全的总称。 (1)病因:多数学者认为与锌和铜的缺乏有关,饲料中硫的不足也是一种因素。 (2)症状,毛无光泽,灰眼裉色,营养不良,贫血,有的出现异食癖,互相啃食被毛,羔羊毛弯曲不够,松乱脆弱,大面积秃毛。其中锌的缺乏还表现皮肤角化,湿疹样皮炎,创伤愈合慢等特点。严重的出现腹泻,行走后躯摇摆,运动失调,多数背,颈、胸、臀部最易发生脱毛。 (3)防治措施:饲料中补碳酸锌(或硫酸锌、氧化锌)按0。02%添加含锌和饲生长素,补铜时加钴效果更好。 5、羔羊白肌病 该病为营养不良症,伴有骨骼肌和心肌变性,是一种微量元素缺乏症。 (1)病因:主要是饲喂含硒和VE低的饲料所致。 (2)症状:发育停滞,营养不良,贫血、拱背,四肢无力,心律不齐,呼吸困难,消化机能紊乱,体温稍低,肠音弱,腹泻,有的发生结膜炎,角漠浑浊,失明等。 (3)病理变化,主要是骨骼肌色淡苍白、呈鱼肉样外观,间有灰白或黄色斑纹或条纹状坏死。沿心肌走向发生出血而呈现红紫色,故称“桑椹心” (4)治疗:常用0。1%亚硒酸溶液1-4毫升,肌肉注射,每隔15天注射1次,配合VE100-150毫克肌肉注射。饲料中添加含硒生长素,起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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